近日,廣東省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發(fā)生一起校園傷害事件,一名6歲女童在學校不幸被一名六年級男生用開水潑灑,導致她的面部、胸部及大腿遭受嚴重燙傷,醫(yī)院鑒定為二度燙傷,此事迅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10月13日上午,根據(jù)當?shù)孛襟w的最新報道,教育局及涉事學校的相關負責人對此事件的回應是,這是一場“惡作劇”,否認存在故意傷害的行為。
受傷女童的父親丘先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嚴厲批評了學校和教育局將這種明顯的校園欺凌行為輕描淡寫地歸結(jié)為“惡作劇”,認為這是極度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丘先生還透露,12日晚上10時左右,警方已向其家屬通報,確認對方的行為是故意的。
另據(jù)廣東觸電新聞,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教育局副局長馮春潤接受采訪時稱,涉事男生對受傷孩子所實施的是臨時起意的惡作劇,不是蓄意或惡意實施的情形。經(jīng)查涉事學校的直飲水機因非人為故障導致水溫異常,也是導致此事件原因之一,學校負有安全管理的責任。
13日中午,受傷女童父親丘先生向《看見》記者表示,教育局和學校所謂“臨時起意的惡作劇”不屬實。
據(jù)悉,乳城派出所對女童燙傷事件屬于意外還是故意傷害正在調(diào)查中。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gòu),負有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在校期間,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學校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園內(nèi)被燙傷,且未能及時將其送醫(yī),這說明學校在管理與救護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職,構(gòu)成過錯。此外,涉事的直飲水機由于學校管理不當,導致水溫異常,可能是導致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學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和行為約束責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已盡到監(jiān)護責任。11歲的肇事男生根據(jù)《刑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然存在。無論肇事男生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故意傷害,其監(jiān)護人都要對其行為負有全面責任,女童家屬可以依法要求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y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shù)取?/p>
綜合:廣東觸電新聞、大河報等